11月13日,据台湾媒体报道,近日萧蔷被查出其在2003年间通过个人工作室获得的964万余元收入未申报所得税96万余元,对此台湾税务机构要求萧蔷补税并缴罚款289万余元。对此萧蔷表示是双方认定方式不同所致,并表示自己会依法上诉。 萧蔷在2003年间,以个人工作室名义出面承接洗面乳广告、出书及代言房地产广告,收入共964万余元。虽然萧蔷称该笔收入属工作室的营收,她是以借贷名义向工作室借款,事后已陆续偿还该笔款项,但法院却查不到萧蔷还款的汇款记录,仍认定该款项是萧蔷收入所得,判决萧蔷败诉需补税及罚款合计共385万余元。 对此萧蔷日前表示:“双方在认定上有所不同,会依法上诉,一切由专业的会计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