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静雯(资料图)
网易娱乐9月2日讯(台湾报道组 蔡世伟报道) 贾静雯在今日(9月2日)下午再度通过律师发布声明稿,对于“梧桐妹”监护权官司结果表示不满,并以美国法院裁决书与台湾法院裁决书做比较,抨击台湾法院避重就轻。
艺人贾静雯与前夫孙志浩的争女官司,在日前被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双方共同监护,并由父亲任主要监护人后。男方律师紧接着召开记者会表示满意台湾法院裁示,并透露,梧桐妹曾向法官表示比较喜欢美国,今天(9月2日)台湾苹果日报在报道中又指出法官向媒体表示贾静雯所要的是梧桐妹完全的监护权,只让男方固定时间探视1、2天,而孙家采开放态度,若继续调查谁不适任会追究不完,真的很为难,才以小孩最大利益做裁定。
对此报道,贾静雯在今日(9月2日)下午再度透过律师发布声明稿,并以美国法院裁决书与台湾法院裁决书做比较,抨击台湾法院避重就轻,忽视了男方有如掳人勒赎般的行为,并认为男方虽然给予较开放的探视时间,但是地点是在美国,那跟独立获得监护权没有两样。贾静雯律师更直指台湾法官所指对方提出的小孩教育计划与经济能力都只是口头承诺,并无进行任何调查及相关证据佐证,相较于贾方所提出的教育计划是比较清楚完善的。
以下是声明稿内容:
【声明稿】
针对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之裁定内容及今日法官响应苹果日报访问之内容,远一国际法律事务所响应如下(详细内容如后附之附件):
一、2年前被强迫带往美国藏匿的小孩,美国法官的说法是「他错误的因素,我认为严重到一个地步是视为掳人勒赎的人质。」,今年4月刚从美国回来(在美国住了1年多),6月才满5岁,而且回来的两个月都在上课,问她喜欢美国还是台湾?她当着法官及爷爷奶奶与爸爸的面前要怎样回答?
二、我国法官说「若继续调查谁不适任会追究不完」。但是依我国民法第1005-1条明文规定:「法院为前条裁判时,应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审酌一切情状,参考社工人员之访视报告,尤应注意左列事项:(一)子女之年龄、性别、人数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愿及人格发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龄、职业、品行、健康情形、经济能力及生活状况。(四)父母保护教养子女之意愿及态度。(五)父母子女间或未成年子女与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间之感情状况。」,每一项都需要调查两造适不适任监护,小孩的性别、父母的品行,对小孩最佳利益不重要吗?
我国法官对于对方把小孩强行带走藏匿的行为以及剥夺做母亲的权利竟只有一句「若继续调查谁不适任会追究不完」,那我国民法规定要审酌父母人格品行的规定可以废掉了!
三、另外我国法院裁定的理由竟然是加拿大离婚法「最大接触原则」及「善意父母原则」,因为我方同意探视的时间限制较多,对方承诺「任何时间」都让妈妈到美国探视,符合最大接触原则等等。台湾何时开始适用加拿大法律?民法第1055条之1到哪里去了?
从爸爸把小孩带到美国隐匿1年多不让妈妈看小孩到现在打了近两年的官司,所有对方不友善的证据都已经提交法院,他是善意父母吗?法官如果认为女儿由爸爸照顾会比较好,引用外国立法例,应该也知道「同性别亲权优先原则」对小孩才是最大利益。
四、法官说贾静雯要独霸女儿只给对方一、两天的时间探视,孙家采取开放态度,所以判爸爸为主要照顾者。但是,两造书状都是要求单独监护,对方给的时间是要我们去美国,他可以随时让我们探视,这不是废话吗?大家都明知道她不可能长居美国!我们也可以说你在台湾我们也随时让你探视的话,那也是废话!你提供一个房间就是友善?你如果这样友善,你当年会把孩子偷偷带走不让我看小孩长达半年以上的时间吗?法官只听法庭上的当事人的漂亮话,以前的所作所为都可以视而不见,甚至可以一笔勾销吗?
五、父母的经济状况及未来计划,只要在法庭说说就好,法官所指的小孩最大利益还是只有金钱,父母的人格及教养都可以不考虑:对方提出美国的房子及教育计划都是口头,法院竟然没有进行任何调查及相关证据左证,而反观对方的反诉请求分配财产时清楚的说,贾静雯婚后赚的钱要分他至少 4600万元但只请求2600万,而他只有存款10万美金及上海房子的1/2持份及每月薪资3.5万人民币,也没有美国的不动产,两造经济状况完全没有详尽调查,就可以认定较优,我方提出小孩已经就读学校(直升到高中)的所有数据也没有用,这是怎样的逻辑?访视都在台北进行,法官竟然可以穿越太平洋隔空了解对方在美国的环境比较有利于小孩?
(责任编辑: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