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沈阳(资料图)
华商晨报-辽一网9月4日报道 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小沈阳状告三家单位侵犯其表演权一案进行宣判: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被判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小沈阳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3000元。
4月21日,小沈阳维权一案在中法开庭审理,作为小沈阳全国维权的第一案例,开庭当天近百人参加庭审。
法院认为,小沈阳作为涉案作品的表演者,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内,依法享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和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制、出版、发行涉案的节目,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告辽宁音像、莎梦公司在未经小沈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享有表演者权的作品制作光盘出版、发行,侵犯了小沈阳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因家乐福公司已提供了商品的合法来源,主观不存在过错,现已停止销售行为,小沈阳对其提出的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因三被告的行为并未侵害小沈阳的人身权利,因此小沈阳要求三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判决结果,小沈阳表示将要上诉,但还未提起。
(责任编辑: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