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报1月18日报道 为抢劫40元钱就致人轻微伤,记者上午获悉,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19岁的张某因犯盗窃罪,被朝阳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1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2月25日21时许,张某伙同他人在朝阳区东坝乡南洼子村“快乐星期8”理发店内,持刀将22岁的店主陈先生砍伤,抢走40元,致陈先生“左肩胛创口1处,长2.0厘米”,经鉴定属轻微伤。后张某被抓获归案。
据受害人陈先生称,张某经常向他要钱。当天张来要钱时,他身上只有100多元,还要交房租。
朝阳法院认为,张某法制观念淡薄,为牟私利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张某犯罪时尚未成年,当庭自愿认罪,故法院依法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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