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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鱼者翻船溺亡 水库老板见死不救成被告

时间:2010-04-02 10:12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作者:小芬 点击:
羊城晚报4月2日报道 去年11月30日,在云浮罗定市,一名水库承包老板及其工仔因为抓小偷而陷入了一场有争议的官司两名偷鱼者船翻船落水淹死,老板和工仔因为见死
  

羊城晚报4月2日报道 去年11月30日,在云浮罗定市,一名水库承包老板及其工仔因为“抓小偷”而陷入了一场有争议的官司———两名偷鱼者船翻船落水淹死,老板和工仔因为“见死不救”被警方带走。昨日,此案第一次开庭,罗定市检察院将承包老板公诉至罗定市法院,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

事件回放:村民偷鱼引发争斗

2009年11月30日白天,谭伟钦发现有村民偷鱼,他叫上了工仔陈炎秋,立马驾驶一艘机动船前往驱赶。双方在水库里大打出手。偷鱼的木船不小心翻倒,船上三人落水,38岁的黄某和21岁的赖某由于水性不好,慢慢沉入水底,60岁的沈某侥幸游回岸边脱险。

次日,谭伟钦、陈炎秋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今年3月5日,罗定市检察院以谭伟钦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两死者的家属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把谭伟钦、陈炎秋、罗定市水务局、小洞水库工程管理处列为共同被告,共提出125万元的经济赔偿。

公诉人:被告“过失致人死亡”

昨日在庭上,公诉人说:“被告人谭伟钦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死者家属也众口一词:“他们看见两人沉入水里,还无动于衷,见死不救。”家属说,家在水库边的村民黄炳秦撑着自家铁壳船来救人,但机动船上的后生仔还骂人……

被告人:当时无条件营救

谭伟钦在庭上如此辩解:“由于机动船的船桨被对方放的渔网网住,根本就开不动,加上我们是‘旱鸭子’,没条件,也没能力去救。但我们及时报了警。”

其代理律师认为,黄某、赖某等人偷鱼在先,他们为了保护偷鱼的渔网,对上前斩渔网的谭伟钦进行殴打和威胁,已构成刑法上的转化型抢劫犯罪(只是二人已死亡而未追究)。“究其实质,谭伟钦的行为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也是基于赖某等人而产生的被迫行为。赖某、黄某在落水后,因体力不支而溺亡并非谭伟钦引起,完全是其自己造成的,谭伟钦没有促成该后果。”

代理律师还认为,法律并未规定对落水之人一定要救,这最多只是道德范畴,谭伟钦对于落水的赖某二人,没有救人的法定义务,不构成“不作为”之犯罪。再次,谭伟钦也不具备救人的条件.

经过三个小时的庭审之后,法官表示该案将择日宣判。

声音

丢鱼者和偷鱼者发生争斗,导致偷鱼者落水,是否产生了救助的法律义务?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阮方民认为,本案焦点在于“不作为犯罪”的认定———有法律义务而未救助,则构成不作为犯罪。法律义务有三类:一是法律规定义务,如夫妻之间;二是职务义务,如医患之间;三是先行义务,即“先行行为”对行为后果具有法律责任和义务。阮方民认为,正是由于“先行行为”法律依据的不明晰,此类案件难免有争议。

(责任编辑: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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