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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12名机关干部因行政败诉受处罚

时间:2011-02-22 11:31来源:新华网 作者:小芬 点击:
新华网温州2月22日电 温州市纪委、监察局22日向公众发布,温州市平阳县社保局鳌江社保所副所长薛某因行政渎职,使一名群众无法办理工伤保险,导致行政败诉造成
  

新华网温州2月22日电  温州市纪委、监察局22日向公众发布,温州市平阳县社保局鳌江社保所副所长薛某因行政渎职,使一名群众无法办理工伤保险,导致行政败诉造成国家赔偿13.98万元,纪检部门对其处以行政警告。

温州市纪委、监察局22日发布了薛某等12名政府机关干部因所在机关行政案件败诉而受党内警告、行政记过等处分。据悉,行政败诉追责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2010年5月,温州市在全国率先建立行政败诉案件追责制,凡属于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未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等9种情形而导致案件败诉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视情形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调离岗位乃至撤职处分。

这一新制出台后,温州市纪委、监察局联合司法机关密切关注。

温州市是全国首例行政诉讼的“发生地”。1988年,苍南县农民包郑照状告县政府,诞生全国第一起“民告官”官司,这一案例为我国1989年出台《行政诉讼法》提供蓝本。20多年来,温州市在全省、全国首创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等多项制度。1989年以来,温州市“民告官”案件中“民赢”的比例近4 成。2010年,全市两级法院的行政诉讼案件收案数居浙江省首位,行政案件的败诉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据温州市纪委介绍,如此高的行政败诉率,引起市政府高度重视。市政府分析2008至2009年一审、二审行政败诉案313件后发现,行政机关败诉的一大原因是行政不作为、慢作为、行政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应诉消极等。市纪委、市监察局由此出台“行政败诉追责制”。

(责任编辑: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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