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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躲猫猫案一审宣判 看守所两民警分别获刑

时间:2009-08-14 10:20来源:新华网 作者:东海 点击:
核心提示:14日上午,“躲猫猫”案一审宣判:原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苏绍录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8月6日,被告人李东明(左)、苏绍录被带上法庭。

 

 

 

8月6日,被告人李东明(前右)、苏绍录(前左)在嵩明县法院受审。

新华网云南频道8月14日电 14日上午,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躲猫猫"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原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苏绍录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李东明在看守所担任管教民警并主管9号监室期间,不认真执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以致9号监室内形成牢头狱霸势力,而未得到及时发现、制止和打击。2009年1月29日至2月8日,犯罪嫌疑人李荞明因涉嫌盗伐林木被关押于该监室,张厚华、张涛(巳另案起诉)等人对其多次实施体罚、虐待和殴打,导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经鉴定,李荞明死亡原因系不同时间段、多次钝性暴力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其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被告人苏绍录在2008年至2009年2月期间,违反严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规定,对违反监规的20余名被监管人进行罚跪等暴力、侮辱方法进行体罚虐待。

法院认为:李东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主管的监室内形成牢头狱霸势力,并致使一名在押人员在监管场所被伤害致死,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李东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实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对其宣告缓刑。苏绍录身为晋宁县看守所监管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对多名被监管人多次进行殴打、体罚和虐待,情节严重,已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苏绍录虐待被监管多人,情节严重,但鉴于其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且在看守所被羁押期间,有阻止他人自杀等情节,可酌情对其依法从轻判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两被告人当庭没有提出上诉。

新闻回顾:云南男子死在看守所 民警称其玩"躲猫猫"撞到墙

云南玉溪北城镇24岁男子李乔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在看守所度过11天后却因重伤入院,因“重度颅脑损伤”于2月12日凌晨不治身亡。警察称其与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受重伤。

新闻评论:

五岳散人:躲猫猫案开庭,看笨蛋受审

愚蠢是因为找的这个借口实在太不成话,以至于产生了过大的反作用。这是接续傲慢而来的东西,凡是因掌握权力而傲慢的人必然蠢得要死。只是他们这次没有想到,居然没有人帮他们擦屁股,结果恐怕这次是他们自己将来要称呼别人是“政府”了。

秋风:看守所理应脱离公安局

中国现行看守所制度多有不合理之处。最大的问题就在于侦查权与羁押权合而为一。公安机关一身拥有两个身份,既为侦查机关,也是羁押机关,因而对于关押在看守所内的嫌疑人拥有几乎不受任何制约的权力。看守所制度改革已不容拖延,改革的方向就是把看守所划归各级司法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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