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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涉黑富翁黎强7罪并罚一审获刑20年

时间:2009-12-29 11:08来源:新华网 作者:素素 点击:
核心提示:12月29日上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黎强等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黎强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
  

 

 

视频说明:黎强因涉黑获刑20年,被罚520万。


黎强等被告被带进法庭  李靖  摄


 

一审宣判结束后,黎强乘坐警车从法院内出来时,他面对众多自己的员工和市民露出了微笑,并挥舞着手向大家打招呼。

新华网12月29日报道 据重庆法院网消息,12月29日上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黎强等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黎强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罪7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2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7月,黎强注册成立重庆渝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之后又先后成立了黎强房地产公司、渝强实业(集团)出租汽车公司、渝强实业(集团)强劲运输公司等20余家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2000年以来,黎强以渝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为依托,利用公司、企业化管理模式对公司成员形成的制约关系,指使、授意在渝强公司担任领导层的家族成员、员工及部分承包车主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黎强为组织、领导者,以何永红、来有刚、黎德明为骨干成员,以伍树峰、伍树芹、张文友、付培军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0年至2009年期间,为扩大在重庆客运市场的占有份额,黎强多次指使组织成员,采取强行拦车、放气等手段,聚众扰乱交通秩序,造成交通瘫痪;为达到非法营运获得合法手续、增加客运车辆座位数等目的,黎强多次指使、组织组织成员、车主及家属,采取集访、围堵、踢砸公务用车等手段,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并与执勤民警发生冲突,致多名民警受伤;为争抢客源、排挤竞争对手,黎强指使组织成员及社会闲杂人员对其他客运公司驾驶员实施随意殴打、拦截等滋事行为10余次,致多人受伤;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黎强等人投入55辆客车在巴南区鱼洞城区、沙坪坝区陈家湾至井口线及陈家桥至回龙坝线从事非法营运,非法经营数额达1840余万元,违法所得480余万元。黎强还通过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等手段,为其非法经营犯罪活动寻求保护,逃避税务查处。

法院认为,渝强等公司虽是合法企业,但黎强利用公司、企业化管理模式对公司成员的制约关系,指使、授意在渝强公司担任领导层的家族成员、员工及部分承包车主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所获取的巨额经济利益,除用于扩大经营规模和消费外,还用于行贿和支付组织成员的“工资”、“出场费”以及组织成员违法犯罪被查处的费用。同时,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等手段,打压排挤竞争对手,并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保护从事非法经营,在重庆客运行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和控制特征,已经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但法院同时否定了黎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逃税罪两项控罪。

对姜春艳受贿、肖庆隆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控罪,法院认为指控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法院最终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姜春艳拘役5个月,以受贿罪判处肖庆隆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原重庆市巴南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蒋洪因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 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该案中,经法院判决确定有罪的被告单位2个,渝强实业(集团)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宣告无罪。伍树峰、伍树芹未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沈涛、黎兵、胥平等人未被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院最终认定的“涉黑”被告人有13人,有14名被告人及1个被告单位的部分指控罪名不成立。

除黎强外,在其余30名被告人中,有25人被分别判处1年至1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有3人被宣告缓刑,有1人被判处拘役,有1人被单处罚金。

据了解,该案判决书长达227页,有12万多字。

延伸阅读: 黎强:国营公交挑战者

黎强在庭审中数次为自己辩解:民营企业之间经常因越线经营产生矛盾,企业到运管部门投诉,但“运管部门说,政府没有那么多执法力量,你们自己管好自己的人”。黎强认为,政府部门疏于责任,企业只能用自己的办法维护利益。

赵长青:应当依法保护犯罪者的权利

透过“黎强案”,我觉得现行法律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及罪状的条款是需要修改的。我们这个罪状不科学。不科学在哪里呢?这个罪名不好认定,比如说“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妨碍社会生活经济秩序”,这些都是政治语言,比较务虚,难以认定。

(责任编辑: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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