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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删除处罚律师条款

时间:2012-12-24 10:17来源:网易新闻 作者:小芬 点击:
最高法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备受争议的法院处罚律师条款已被删除。 今年8月,最高法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在网上曝光。其中第250条规定引起强烈质
  

最高法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备受争议的法院处罚律师条款已被删除。

今年8月,最高法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在网上曝光。其中第250条规定引起强烈质疑。该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严重违反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席法庭参与诉讼”。这被律师界普遍认为是越权处罚,是对律师辩护权增加限制。

1日,最高法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表示,从征求意见来看,律师界和社会各界主要是对处罚律师这一条款有看法,对维护法庭秩序还是比较理解的。“处罚律师的条款已经修改,这个问题不会再成为问题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保障律师辩护权只会进步不会退步。”胡云腾说。据《南方都市报》

12月24日公布的刑诉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五十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二)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三)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四)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一条 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责任编辑: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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