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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防止刑讯逼供

时间:2012-12-30 11:17来源:新华网 作者:小芬 点击: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 (记者杨维汉、陈菲)即将于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为了防止侦查机关刑讯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杨维汉、陈菲)即将于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为了防止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发生,还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说:“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错案让人们对刑讯逼供深恶痛绝。但刑事司法面临很大的破案社会压力,刑诉法修改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

  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汪建成认为,过去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执行得不好,就是因为非法取得的口供可以作为证据。“因此,此次修法重点放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上,而且还规定了严密的、严格的证据收集程序。这会对遏制刑讯逼供起到重要作用。”

  新刑诉法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完)

(责任编辑: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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